(2015)雨民一初字第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林雪峰与钟际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峰,钟际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421号原告:林雪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涛涛,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倪,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际双,男,汉族。原告林雪峰与被告钟际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洪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雪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涛涛、田倪、被告钟际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林雪峰诉称:钟际双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4月15日、9月30日、2013年9月19日分三次向林雪峰借款100000元、200000元、30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事后钟际双只向林雪峰归还了20000元,尚欠580000元未归还。林雪峰索要借款未果,故诉请判令钟际双归还借款本金58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580000元自2015年5月28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钟际双辩称:借款属实,借条是本人书写签名。钟际双共向林雪峰借款600000元。其中300000元是案外人钟其友向林雪峰借的,但林雪峰不认识钟其友,就让钟际双给林雪峰出具了借条,钟其友向钟际双也出具了借条。该笔300000元钟际双去年已经归还林雪峰20000元,今年钟际双用自己的挖机在林雪峰工地的工钱45000元也算是抵债归还林雪峰了。另一笔300000元是林雪峰和钟际双合伙搞矿,两人分别出资300000元。林雪峰给了钟际双300000元,钟际双向林雪峰出具了借条。钟际双自己又凑了300000元,把共计600000元给了搞矿的王国平,王国平向钟际双出具了600000元的借条,后来王国平跑了。对于利息钟际双不应该承担。林雪峰就其诉请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林雪峰的原告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两张,银行转账凭证两张,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针对林雪峰所提交的证据,钟际双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其中280000元的借条系原300000元归还20000元之后重新出具的。钟际双向法庭提交借条原件四张,证明林雪峰的钱是给别人借走用的。针对钟际双所提交的证据,林雪峰对其真实性存有异议。即便是真实的,也只能证明钟际双和案外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是打给钟际双的,和林雪峰没有任何关系。林雪峰通过银行汇款已经将钱借给了钟际双,钟际双也向林雪峰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经审理查明:钟际双于2012年向林雪峰借款300000元,钟际双于2015年向林雪峰还款20000元并出具了280000元的借条一份。2013年9月19日,钟际双向林雪峰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林雪峰索要借款未果,以致成讼。本院认为:一、债务应当偿还。从钟际双向林雪峰出具的两份借条来看,双方约定了借贷双方、借款金额等主要条款,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钟际双对该两笔债务负有偿还的责任;二、对于案外人与钟际双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可由钟际双另案向案外人主张。钟际双无证据证明其与林雪峰就劳务费45000元抵扣债务达成了一致意见,故本院对其认为通过劳务费抵扣已归还林雪峰45000元的辩解不予采纳;三、关于林雪峰所主张的逾期利息问题,因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故林雪峰所主张的逾期利息应当自立案之日起计算,即以本金580000元自2015年6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钟际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林雪峰借款本金58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580000元自2015年6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9元(已减半收取),由钟际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