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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006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庞仁贵与洪志良、李素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仁贵,洪志良,李素兵,王恒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602-1号申请执行人:庞仁贵,农民。委托代理人:谢连华,农民。委托代理人:庞加丽,农民。被执行人:洪志良,农民。被执行人:李素兵,农民。被执行人:王恒金,农民。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的(2013)天民一初字0031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王恒金经手开发的位于天长市新街镇飞龙大道兴隆小区的楼房由北向南顺数第二间门面房至第十二间共十一间门面房、二楼北侧第二套起向南顺数房屋四套。现因被执行人王恒金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恒金经手开发的位于天长市新街镇飞龙大道兴隆小区的楼房由北向南顺数第二间门面房至第十二间共十一间门面房、二楼北侧第二套起向南顺数房屋四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花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