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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管异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友谊与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谊,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管异初字第00111号原告陈友谊,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洪仁(特别授权),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兴东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06288431-5。负责人卫保,经理。被告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2号1栋2单元27楼2706号,组织机构代码05493949-4。法定代表人卫保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友谊与被告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具有法人资格的被告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由于被告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铜梁区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明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向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