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刑一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中刑一初字第00011号公诉机关榆林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系被害人郝甲母亲。被告人王某某,2014年9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浙江义乌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并临时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同年10月8日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德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贺某某,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诉字(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某、乔某依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腊月,被害人郝甲的父亲因患有心脏病在家治疗,被害人的母亲马某某便和王某某有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后王某某带着马某某及马的二女儿在西安以夫妻名义同居两年左右。1997年农历9月初,郝甲将其母亲马某某接到神木县马某某的大女儿郝乙家,同年12月3日,王某某给郝乙捎话如果马某某不回来和他生活,他就用炸药炸掉他们全家,马某某被迫无奈,于12月4日回到家中和王某某协商,王某某同意给马某某3万元后同马某某登记结婚,但一直未兑现。12月6日上午11时,被害人郝甲带母亲马某某到田庄同别人谈母亲的婚事,王某某知道后于当天下午4点来到田庄强行将马某某带到海洼沟村公路下面的河滩,与马某某发生争执,后被赶来的郝甲制止,王某某当时扬言如果马某某不跟他生活,他就让马某某母子每人挨一颗子弹,之后王某某便回到家中,将自己的土枪装好火药和铁渣渣,拿上土枪和菜刀。王某某离开后郝甲就将马某某送回家中藏起来,然后自己独自一人骑自行车去田庄派出所报案,当郝甲行至楼房沟北侧大路时,被持土枪赶来的王某某用土枪打中致当场死亡,接着王某某手持土枪和菜刀来到马某某家中准备杀害马某某,被郝乙及其他村民制止,后王某某扔掉土枪和菜刀逃离现场。经尸体检验,郝甲系被他人用枪射击致气管断裂,左右肺大量出血而失血性休克死亡。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仅因琐事便持枪杀人,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诉请:要求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人民币。被告���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王某某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1995年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郝甲母亲马某某非法同居。1997年马某某要求王某某给其3万元,并且登记结婚,王某某同意但一直未兑现。1997年12月6日11时许,郝甲和母亲马某某去了田庄,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找到马某某母子,王某某和马某某在返回的路上发生争执,被随后赶来的郝甲制止,王某某称如果马某某不跟他生活,就让马某某母子每人挨一颗子弹。王某某离开后郝甲将马某某送回家中,然后独自一人骑自行车去田庄派出所报案,当郝甲行至楼房沟北侧大路时,被持土枪赶来的王某某用土枪打中颈部致当场死亡,接着王某某手持土枪和菜刀来到马某某家中准备杀害马某某,被郝乙及其他村民制止��后王某某扔掉土枪和菜刀逃离现场。经鉴定,郝甲系被他人用枪射击致气管断裂,左右肺大量出血而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1997年12月7日绥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田庄派出所报警称,12月6日16时许,田庄镇楼房沟村村民郝甲因琐事同王某某发生争吵,郝甲去派出所报案途中被王某某用土枪打死,后王某某潜逃。2、证人郝乙证明,案发前一天晚上,王某某在他家串时说“准备把郝甲一家往死弄了,还说如果马某某不跟他在一起,谁也别想得到,他要把马某某一家全部杀掉”。同时证明王某某打郝甲的土枪就是王某某自己的。3、证人王甲证明,案发当天17时许,她在硷畔上吃饭时,看见郝甲和马某某推着自行车往回走时,王某某骂马某某烂婊子,后王��某从家里拿了杆土枪,这时郝甲推自行车从沟里往出走,她还对小龙说“不敢走,王某某拿枪着了,”小龙说“咋也不咋,他只是说了,还往上打了。”然后就骑自行车走了,一会就听见“咚”的一声,她赶紧跑到土峁峁上看见郝甲已经倒在地上了,王某某左手拿着土枪右手拿着菜刀往郝甲家跑,她害怕就回家了。4、证人王乙(系被害人邻居)证明,案发当天16时许,郝乙来到他家让将其家里的3个孩子藏起来,并说王某某要往死害这几个孩子,郝乙走后,他听见“咚”的一声,他出去后看见王某某和郝乙在硷畔上撕扯着,王某某手里拿把刀,郝乙说王某某用土枪把小龙打倒了,王某某说“我只是吓唬小龙,打在了他腿上,没打死”,在他的劝说下,王某某把刀子扔了并放开了郝乙,他上去将王某某手抓着来到小龙家里,后拉扯中王某某挣脱开朝他家上渠的山上跑了。5、证人郝丙证明,案发当天17时许,她在她哥家里时听到枪声,到硷畔上看见王某某一手拿着枪一手拿着刀子朝郝甲家走,她过去后看见王某某和郝乙在撕扯,她上前劝说并准备夺王某某的刀子,但没有夺下,后在王乙的劝说下王某某将刀子扔了,王乙又将王某某拉到郝甲家里去了。她和郝乙跑下沟底,看见郝甲睡在公路上,脖子上像挨了枪,自行车摔倒在一边,郝乙摸了下说人不顶事了,赶紧上去锁门,别叫王某某跑了。后郝乙往家里跑,她往她哥家走时郝乙跑下沟说人已经跑了,这时郝戊来了,郝乙叫他去田庄报案。6、证人王丙证明,案发当天他在家硷畔上看见王某某拿杆土枪放在了他家石案下,人过了河后又返回将枪拿上往公路上走,这时小龙骑自行车往前沟走,他看不见后就听见枪响了,之后他又看见王某某跑到郝甲家附近和郝乙撕拉在一起,郝丙上去劝架。7、证人郝乙(又名郝丁,系被害人姐姐)证明,1995年她母亲和妹妹被王某某骗到西安生活。1997年她父亲病逝后她母亲从西安回来,后跟随她弟弟郝甲去了神木。1997年12月初,王某某来到她家里让她把母亲找回来,不然就拿炸药炸死她们。12月3日,她母亲和她弟弟回到了绥德,当天晚上王某某拿着土枪来到她家叫她母亲跟其回去,不然就杀死她们全家,她母亲不同意,王某某在她家硷畔朝天放了一枪后走了,过了会王某某又来到她家,硬将她母亲拉走。12月6日,她母亲碾米回来后叫她们姐妹赶紧藏起来,王某某要拿枪害她们,她把亲人安顿到邻居家里后来到村办公室,当时村里有几个人在打牌,她对郝戊说王某某要杀害她们并叫其去报警,郝戊不想去就跟着她来到了家里,并叫她弟郝甲报案,小龙刚走她就听见沟��有人喊小龙不敢去,王某某拿枪着了,接着就听见枪响了。她拿了一把剪子和一把刀子往出去跑,看见王某某拿枪和刀子朝她家走来,王某某把枪仍在她家的灰堆上,又将她的剪子和刀子夺下,说“我不杀你,我要杀你妈”,她问把小龙打成什么样子了,王说“死不了,打在腿上了”。后王乙来了把王某某刀子夺下,她赶紧去看郝甲,发现郝甲横睡在公路上,自行车倒在一边,人已经没气了。后她看见王某某从沟渠跑了,并拿着石头追打她母亲。经郝乙混杂辨认,其辨认出王某某就是杀害其弟弟的人。8、证人郝戊证明与郝乙证言一致。同时证明案发后他去了田庄报案的事实。9、证人马某某证明,1995年时她与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她丈夫郝存万也知道,后王某某强行将她和女儿郝玉桃带到西安,以夫妻名义住了两年,期间王经常打她。1997年9月,她回到绥德给丈夫办了葬礼后随儿子到了神木县大柳塔镇。12月初,她女儿郝乙捎话说如果她不回去王某某就要用炸药炸她们一家,12月3日她和儿子一起回到了绥德,王某某拿着枪来到她家让跟其回去,她不同意后王便到她家硷畔上朝天开了一枪,过了会王又来到她家,扬言如果不跟他走就杀她全家,她因害怕就跟王一起走了。12月5日她和王某某商量好给她五万元就登记结婚。12月6日,她和郝甲到田庄加工糜子,期间王某某来了,王某某让她坐自行车先回家,走到海洼村时王某某叫她去西安并对她实施殴打,她儿子来了后骂了王某某几句,王说“你妈不跟我到西安去的话,你们娘俩一家挨一颗子弹”,说完就走了。回家后儿子叫她藏了并推了辆自行车去报案。出去没多久她就听见“嘟”的一声,她赶紧跑到门口但什么也没看见,过了会女儿郝乙对她说“赶快跑,��某某上来了,她便跑到山上马雄田家,这时王某某拿石头砸她,差点砸到腿上,后她看见王某某朝吴家焉跑了。郝乙告诉她郝甲被王某某拿枪打死了,她跑到村里公路上,看见郝甲睡倒在村路边,脖子上流了血,眼睛闭着。经马某某混杂辨认,辨认出王某某就是杀害其儿子的人。10、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他之前就与马某某有男女关系,1995年左右,马某某老公郝存万得了心脏病,他们的关系就公开了,他还带着马某某和其小女儿到西安以夫妻名义生活了一年多,直到马某某家里打电话说其丈夫郝存万死了,马才回了老家。1997年冬天,他从西安回来听说马某某去了神木其大女儿郝乙家,他去找但没找到,案发前的两、三天,马某某回来后他让郝甲捎话让马某某来他家,但到晚上迟迟未来,他就觉得马某某变心了,他拿着没装火药的土枪到马某某家准备吓唬马某某,到门后时发现其家有很多人,他就把土枪放到公路下面,在马某某家呆了会后他就背着马某某回他家住了,回家时他把土枪也拿回去了,马某某问他为什么拿土枪,他说“如果你不跟我过,我就用土枪打死你。”案发当天早晨,他和马某某的儿子郝甲商量好给其3万元,就同意他和马某某结婚,他假装借钱去绥德城里转了一圈后于中午又来的马某某家,郝乙说他母亲去田庄镇上碾米去了,他骑自行车也去了田庄找马某某,回来时他先骑自行车带着马某某朝村里走,郝甲带着碾好的米在后面,到了海洼沟村的马路边时,他停下车强行把马某某拉到河滩要和其发生性关系,马某某不同意坐在一边哭,这时郝甲跟上来叫他们,马某某哭着给郝甲说其挨打了,因为他根本没打过马某某,所以他很生气,觉得很丢人,随后他一个人骑自行车回家去取土枪。到家后他把土枪装上火药和铁渣渣,并拿着菜刀朝马某某家走,走到河对面马路上时,看见郝甲骑自行车往田庄方向走,他右手拿着土枪的枪把,左手拿着菜刀并托着枪管指着郝甲并叫其站住,当时土枪走火了,郝甲被打中后倒在马路上一动不动,他继续朝马某某家里走,快到门口时郝乙拿着菜刀和剪子把他抱住,他说“这是我和你母亲的事,你快去看小龙怎么样”,然后他把土枪和菜刀扔到郝甲家院子到窑洞里找马某某但没找到,郝甲家的邻居王乙说不要找了赶紧走,他朝山上走时看见马某某往另外一个邻居家走,他向其扔了一块石头没打中后就跑了。他用土枪打郝甲的距离大概为5米,他也不知道打在什么部位了。经王某某混杂辨认,其辨认出现场提取的土枪就是其杀害被害人时所持有的土枪。经王某某辨认,能够准确辨认出作案现场。11、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位于楼房沟村北侧大路处,中心现场位于距210国道500米处,其北侧120米处路西为村民王文军住宅,其南侧80米处为村民王兰英住宅,其东侧100米处为王某某住宅。中心现场路西侧头西南脚东北仰卧男尸一具,死者呈仰卧状,左臂伸直,手呈半握状,腕上戴一块上海牌手表,表针停留于4:05位置,右臂呈屈曲状,手呈握拳状。衣领前部有一8×6cm的不规则破损口,破口处有大量的渗血。右眉骨处有一0.5cm的损伤。尸体颈下有一12cm×8cm的渗血,尸体南侧位置有永久加重自行车,前轮向北,紧贴死者,在前轮北侧有一8cm×4cm的血迹,其它再无异常。12、提取笔录证明,1997年12月6日在马某某硷畔旁提取土枪一支,枪长197cm,梯田处提取菜刀三把,剪子一把、王某某家里桌子上提取火冒53个、装土枪火药铁盒一只。13、榆地公刑技��(1998)004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现场提取血一份、郝甲血一份、郝甲衣服上血迹一份,经检验血型均为A型。14、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不排除王某某为王奇奇的生物学父亲。15、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检验意见书及照片证明,1997年12月6日,田庄镇楼房沟村村民王某某用土枪打死郝甲,该王所持有的土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认定为枪支。16、绥德县公安局尸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证明,死者红色毛衣前颈口正中偏右额可见烧灼损口数处,其中最大的约5×4cm,最小的约为1×1cm,胸部左侧约第二肋间的红毛衣处见1×3cm的斜形破损口。颅骨完好,右颞部近右眉外侧有一0.5×0.5cm圆形创口,深达颅骨,其附近呈烧灼状,后在该颅骨板上提取弹丸一枚。颈部正中及偏右侧可见数处烧灼状痤创口,其中最大的为3×2cm,最小的为0.5×0.5cm,胸骨柄左侧第二肋骨间有一1×3cm由下向上的斜形烧灼状搓创口,以上搓创口均于衣着全层形成相对应的贯通伤道。沿胸部切口探查,颈部正在喉结下器官三分之二断裂,右锁骨头断裂,左侧第二肋骨断裂,两侧胸腔有大量积血及凝血块,左肺上叶有一处淤血区,中心部位有创口贯通伤,深达胸腔后壁,后提取螺钉一枚,右肺上叶边缘可见一处擦伤区,深达胸腔后壁,在该腔后壁组织内提取螺帽、螺钉各一枚。经鉴定,郝甲系被他人用枪射击致气管断裂,左右肺大量出血而血性休克死亡。17、户籍证明,王某某。附带民事部分,经查,被害人丧葬费人民币26230.98元,被告人王某某无财产可供赔偿。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持枪打击被害人致命部位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与被害人郝甲及马某某争吵后,回到家中取上菜刀和土枪在途中见郝后便开枪致郝死亡,后又持菜刀准备杀害马某某,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应予严惩。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王某某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判处之观点,经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土枪、菜刀系致命作案工具,枪击被害人要害部位致人死亡后又欲杀害马某某被阻止,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辩解观点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其赔偿能力酌情判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身。二、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人民币26230.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晓钢代理审判员 沈国柱代理审判员 马皓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斯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