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忠平与蚌埠市珠园大药房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平,蚌埠市珠园大药房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753号原告:刘忠平,男,1941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蚌埠市珠园大药房,住所地蚌埠市。负责人:张文权。本院受理原告刘忠平诉被告蚌埠市珠园大药房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刘忠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聂雪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