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南通港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港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1192号原告南通港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445号宏信大厦409室。法定代表人冯晨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冰、高萍,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港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港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港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青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