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金荣诉杜以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荣,杜以付,吴方旭,刘洪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401号原告杨金荣,现住长春市高新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陈连生,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高新区新兴红旗嘉园C8栋1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杜以付,现住德惠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吴方旭,现住长春市华大天朗小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洪岩,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负责人张建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荣诉被告杜以付、吴方旭、刘洪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荣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洪武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代理审判员 李 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