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万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万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周某,务工。被告:陈某,务工。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臻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臻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