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孙x与李xx、张x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李xx,张x甲,尚xx,张x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83号原告孙x。被告李xx。被告张x甲。被告尚xx。被告张x乙。张x甲、尚xx、张x乙委托代理人裴金霞,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与被告李xx、张x甲、尚xx、张x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撤回起诉。诉讼费174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连 坤人民陪审员 张吉刚人民陪审员 何 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康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