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孙x与李xx、张x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李xx,张x甲,尚xx,张x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83号原告孙x。被告李xx。被告张x甲。被告尚xx。被告张x乙。张x甲、尚xx、张x乙委托代理人裴金霞,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与被告李xx、张x甲、尚xx、张x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撤回起诉。诉讼费174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连 坤人民陪审员  张吉刚人民陪审员  何 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康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