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民申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居某甲与居某乙、潘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居某甲,居某乙,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申字第00006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居某甲。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居某乙,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潘某,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再审申请人居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居某乙、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1990)法城民字第164号民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居某甲申请再审称,1990年7月,居某乙与潘某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将座落在龙奔乡黄渡村周玉组平顶住房四间房屋归居某乙所有,居某乙支付潘某建房费9000元。但该房屋是以再审申请人名义申请建设的,该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权利,故请求撤销(1990)法城民字第164号民调解书。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两年内或者知道利益受损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再审。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居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居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玉璋审 判 员 俞大农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