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2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田某甲,田某乙与田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2379号原告田某甲,男,土家族,1954年1月6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田某乙,女,土家族,1950年11月14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XXX,重庆市秀山县龙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丙,男,汉族,1939年7月7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田某乙诉被告田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甲、田某乙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甲、田某乙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甲、田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田某甲、田某乙负担。审判员 严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龙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