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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6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重庆荣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赖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荣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赖华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349号原告重庆荣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白马凼3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5624878-6。法定代表人侯彩,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肖东来,重庆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栋铃,重庆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华军,男,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荣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赖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完毕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荣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荣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晓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寒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