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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古乔古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美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古乔古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美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北环南路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758041-2。法定代表人:刘翠群。委托代理人:林少丹,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乔古希股份有限公司(guccioguccis.p.a),住址意大利佛罗伦萨省佛罗伦萨市都纳波尼大街****号。委托代理人:徐任,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美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宝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知民初字第8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上诉人美宝公司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美宝公司住所地在汕头市潮南区峡山北环南路工业区,鉴于诉争产品的生产地及销售地均在汕头市潮南区,且美宝公司的住所地也在该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古乔古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位于广州市机场路兴发广场二期兴业大道蒂芙顿商铺,该地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美宝公司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龚麒天审 判 员 郑志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孙 峥书 记 员 杨 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