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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57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田某某,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全额负担。审判员  何春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