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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高��志与被告张连连、左道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成志,张连连,左道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379号原告高成志,男,1962年9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伟东,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连连,女,成年。被告左道清,男,1958年6月2日出生。原告高成志与被告张连连、左道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5年6月30日依法由审判员王翔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左道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连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成志诉称:2014年5月29日,左润生在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宣化支行)贷款50000元,由张连连、左道清及其共同担保。贷款到期后,找不到左润生,无奈其将贷款本息51411.28元还清,现请求判令左润生归还其51411.28元,由张连连、左道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中,原告撤回对左润生的起诉,变更请求要求张连连、左道清按份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左道清辩称:原告起诉情况基本属实,但所贷款项并非用于左润生,是原告自用,是以今典美术机构的名义贷款,本次系第二次贷款,第一次贷款是今典美术机构当时缺钱,左润生、张连连贷款50000元,高成志和其当担保人,该笔贷款已归还。后来听说原告要办美罗国际大药房,投资1000000元,由于急需要钱,给左润生承诺,办成后以股份制分红,左润生答应了,于是产生本次贷款,其和高成志继续担保(左润生和原告的儿子高阳是朋友,都是今典美术机构的创始人),今年2月份,听说左润生、张连连失踪了。被告张连连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14年5月29日,被告左润生在农商行宣化支行贷款50000元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1份,左润生在该行贷款50000元,张连连、左道清以及原告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原告在宣化支行归还贷款本息凭证2份,共计51411.28元,并由当时的工作人员在该两个凭证背面签字证明左润生的贷款本息系原告归还。被告质证后,对原告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款系今典美术机构实际贷款,应由今典美术机构归还。被告提供的证据:照片3张,证明今典美术机构存在。原告质���后,对被告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对方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以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5月29日,左润生在农商行宣化支行借款50000元,由张连连、左道清以及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找不到左润生,原告作为担保人替左润生归还贷款本息合计51411.28元。左润生和原告的儿子高阳共同经营今典美术机构。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左润生贷款50000元,张连连、左道清、原告三人系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贷款到期后,原告替左润生归还贷款本息51411.28元,现原告向张连连、左道清追偿,要求该二人承担按份的保证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由于原告、张连连、左道清三人未对担保比例进行约定,故三人应平均承担保证责任,张连连、左道清各自均应承担51411.28元的三分之一的保证责任,即张连连、左道清各自均应承担给付原告17137.09元的责任。诉讼中,左道清虽称该贷款的实际用款人系今典美术机构,应由该机构承担还款责任,但左道清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仅凭3张照片也不足以证明其观点,故对左道清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连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成志17137.09元;二、被告左道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成志17137.09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5元,减半收取542.5元,原告负担181元,二被告均负担180.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翔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