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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兰欣与梅新星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兰欣,梅新星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716号原告:孙兰欣,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梅新星,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孙兰欣诉被告梅新星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孙兰欣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兰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兰欣承担。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晓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