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书成与中警宁夏实业总公司、中青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成,中警宁夏实业总公司,中青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王书成,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张万程,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艳艳,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警宁夏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中青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汝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玉新,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成与被告中警宁夏实业总公司、中青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以与两被告进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书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书成负担。审判员 马桂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