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682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1985年7月10日出生。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86年4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甲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文纪平人民陪审员 石新军人民陪审员 徐金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玉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