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法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邓金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饶跃军,邓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法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庞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饶跃军,男。被执行人邓金艳,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阳县卫计征字(2014)第1120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2015)鄂崇阳行非审字第00211号行政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金艳在银行存款389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