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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略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略阳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略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6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张某某,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某某、张某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李某某在张某某矿山务工时不慎受伤,在汉中和略阳铁路医院治疗。2015年7月15日,李某某与张某某就赔偿事宜,经略阳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除张某某已经支付的1500元之外,张某某再一次性赔偿李某某45000元(肆万伍千元整);2、李某某放弃其他权利诉求;3、45000元(肆万伍千元整)通过银行转账于2015年8月15日前履行完毕。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怀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