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1195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XXX与张桂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张桂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195号附1号原告XXX。委托代理人王首见,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桂花。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张桂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XXX承担。审 判 长 邓 洲人民陪审员 龙 涛人民陪审员 任春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