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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版)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徐辉波与郑国汉、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安远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辉波,郑国汉,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安远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版)初字第61号原告徐辉波,男,1990年9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星子县人,经商,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肖长沅、童礼军,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郑国汉,男,1955年7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被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安远分局(以下简称“安远公路分局”)。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欣山镇三中路65号。联系电话:0797-378****。法定代表人雷炜,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美荣,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赣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3号。联系电话:0797-812****。负责人邱三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明,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鉴定申请,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辉波与被告郑国汉、安远公路分局、财保赣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辉波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国汉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有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徐辉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国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辉波撤回对被告郑国汉的起诉。审 判 长  蒙廖斌人民陪审员  陈林石人民陪审员  朱谦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