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减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青格勒图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青格勒图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948号罪犯青格勒图,男,蒙古族,1986年5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以(2010)呼刑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维持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的(2010)玉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青格勒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3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3月27日止。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青格勒图在服刑改造中,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获得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青格勒图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青格勒图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本次考核期内,获得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历次减刑裁定、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青格勒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青格勒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一天,刑期至2015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文海审判员 李庆平审判员 韩 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