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吕学萍与尤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学萍,尤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吕学萍,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尤爱军,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银川市水电段大武口水道工区工人,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学萍诉被告尤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学萍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学萍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学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实收266元),由原告吕学萍负担。审判员 靳佳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