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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吕学萍与尤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学萍,尤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吕学萍,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尤爱军,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银川市水电段大武口水道工区工人,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学萍诉被告尤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学萍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学萍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学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实收266元),由原告吕学萍负担。审判员  靳佳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