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钦军与徐全富、周秀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钦军,徐全富,周秀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606号原告张钦军。被告徐全富。被告周秀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钦军与被告徐全富、周秀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徐全富、周秀芹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徐全富、周秀芹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诗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迪—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