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国华与王立军支付令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平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李国华,女,汉族,个体户,住银川市。被申请人王立军,男,汉族,公务员,住平罗县。申请人李国华因与被申请人王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王立军支付下欠申请人配件款1786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立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国华配件款17865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既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旭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