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42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赵鹏。被告廖某。原告陈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16日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何厚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学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