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952号原告李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兴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晓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