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商初字第0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杨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杨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403号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香溢世纪花城二楼。法定代表人张建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宁秀刚,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杨敏。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被告杨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鲁珍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