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二初字第5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意华与李益民、岳阳市恒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意华,李益民,岳阳市恒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二初字第531-1号原告张意华。被告李益民。被告岳阳市恒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意华与被告李益民、岳阳市恒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益民、岳阳市恒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以其名下奥迪牌FV6461ATG小轿车一台(车牌号湘F118**)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意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益民、岳阳市恒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吴先锋名下奥迪牌FV6461ATG小轿车一台(车牌号湘F11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唐干才审判员 冯朝辉审判员 刘耀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 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