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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一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剑红与张济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剑红,张济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260号原告张剑红,女,40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张济友,男,75岁,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许治然,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剑红与被告张济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张剑红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济友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剑红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济友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剑红撤回对被告张济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张剑红负担。审 判 长  王亚华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人民陪审员  李云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