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剑红与张济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剑红,张济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260号原告张剑红,女,40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张济友,男,75岁,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许治然,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剑红与被告张济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张剑红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济友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剑红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济友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剑红撤回对被告张济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张剑红负担。审 判 长 王亚华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人民陪审员 李云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