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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叶常青与李涛、赵珊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常青,李涛,赵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99-2号原告叶常青,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6119。委托代理人邝毅翔,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涛,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56。被告赵珊,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546。担保人黄大雄,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753。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9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赵珊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区房屋,冻结担保人黄大雄银行存款57,000元。现因原告叶常青申请解除对被告赵珊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赵珊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区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黄大雄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6274账户内存款57,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罗魏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彩霞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