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四川中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四川分公、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四川分公司,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四川中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吴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红梅,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华,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冉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小东,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斌,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法定代表人任军民。原告四川中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四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中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中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中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川中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泽颖代理审判员 夏 伟人民陪审员 张志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