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某、邰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邰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和刑初字第00153号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含山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邰某,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含山县,汉族,农���,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邰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邰某在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含山县仙踪镇再安行政村老滁河河堤上杨树砍伐,并将砍伐的杨树卖掉,被砍伐的林木属再安行政村小六队12户村民所栽的退耕还林的杨树。经含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服务中心鉴定,赵某滥伐林木蓄积量为12.865立方米;邰某滥伐林木蓄积量为10.5839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赵某、邰某陆续主动到含山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邰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二被告人投案自首,故应适用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所举的证据未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邰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所举的证据未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邰某(再安行政村再安村村民)在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让他人将含山县仙踪镇再安行政村老滁河河堤上杨树砍伐,并将砍伐的杨树卖给他人,被砍伐的林木属再安行政村再安村村民各户所栽的退耕还林的杨树。被告人赵某卖树得款5000元;被告人邰某卖树得款3000元。经含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服务中心鉴定��赵某滥伐林木蓄积量为12.865立方米;邰某滥伐林木蓄积量为10.5839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赵某、邰某于2015年2月6日到含山县公安局仙踪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袁某、童某的证言,有含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服务中心鉴定含林鉴(2015)04号、08号森林案件鉴定报告书、案件现场位置示意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邰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二被告人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同时,二被告人积极退赃,均有一定的悔改表现,故可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打击滥伐林木的刑事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邰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邰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罚金款、违法所得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政审 判 员 沈万莲人民陪审员 王昌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芳芳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木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