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岳建国、刘婷婷、岳建民与靳海发、吴东平、闫二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建国,刘婷婷,岳建民,靳海发,吴东平,闫二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519号申请执行人岳建国,男。申请执行人刘婷婷,女。申请执行人岳建民,男。被执行人靳海发,男。被执行人吴东平,女。被执行人闫二飞,女。申请执行人岳建国、刘婷婷、岳建民与被执行人靳海发、吴东平、闫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039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05月0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05月0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280元,保全费2460,执行费305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靳海发、闫二飞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执字第0051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俊清审 判 员 高永平代理审判员 淡晨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文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