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永安诉洛阳市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安,洛阳市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刘永安,男,1955年3月29日生。被告:洛阳市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功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安诉被告洛阳市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安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2元,由原告刘永安负担。审判员 焦洛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牛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