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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卢某某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23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0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辩护人游仁甫,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5)第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明、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游仁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5日,被告人卢某某向陈甲借款15000元并约定1月30日归还。1月27日,陈甲与陈乙找到卢某某让其归还借款,卢某某讲身边没有钱,可以去湖北黄石想办法还钱,并让陈甲同去。当晚,卢某某叫上绰号“菜嘴巴”的朋友与陈甲、陈乙一起在租车公司租了一辆小轿车前往黄石。28日,四人到达黄石,由于没有拿到钱,四人当天开车走高速返回南昌。在车上,陈甲一直催促卢某某还钱,卢某某便打电话给张强(在逃)让其带人到梅林高速公路路口等候。之后,张强带人开车来到梅林高速公路路口与卢某某等人汇合。卢某某强行将陈甲带上张强开来的小轿车,陈乙坐在租来的车上,卢某某等人将车开到新梅公路一条村道上停车。卢某某叫陈甲下车,问其怎么处理,陈甲讲还钱,卢某某叫陈甲下跪,陈甲不肯,卢某某就用铁棍朝陈甲腿上打去,张强用跳刀朝陈甲左右肩膀各捅了一刀,随后,卢某某又将陈甲带上租来的小车,卢某某、“菜嘴巴”开车载着陈甲、陈乙朝樟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拖船镇政府路段时,卢某某有事下车,陈甲、陈乙乘机下车逃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甲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卢某某家属与被害人陈甲达成赔偿协议,由卢某某赔偿陈甲的损失15000元,并归还陈甲的借款15000元。被害人陈甲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日,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甲的陈述,证人陈乙、涂某某的证言,丰安鉴(2013)法医检字第139号法医学活体检验意见书,卢某某出具给陈甲的借条复印件,租车合同,辩认笔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归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陈甲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与本案的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葛春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珊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