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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王井亮、李待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王井亮,李待英,王立印,周春英,王陈生,樊留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3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住所地莘县振兴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袁文强,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俊青,该社资产保全中心主任。被告:王井亮。被告:李待英。被告:王立印。被告:周春英。被告:王陈生。被告:樊留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诉被告王井亮等六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光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鑫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