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云与陈汉森、高密市汉中农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云,陈汉森,高密市汉中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451号申请人李云。被申请人陈汉森。被申请人高密市汉中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汉森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云与被申请人陈汉森、高密市汉中农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汉森名下所有的位于高密市时代国际4单元302室房产一处。位于高密市盛世大院6号楼2单元102室房产一处,位于高密市菲达信公馆2号楼1单元11层东户房产一处。位于高密市凤凰大街2262号门头房一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大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