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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于春丽申请幺桂阳、沈园园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春丽,沈圆圆,幺桂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于春丽,女,回族,50岁,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申请执行人幺桂阳,女,蒙族,41岁,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申请执行人沈圆圆,女,蒙族,17岁,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于春丽申请幺桂阳、沈园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2月3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将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一卡通账户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5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宝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齐宏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