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执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胡某甲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胡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00120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女,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祁门县。被执行人胡某甲,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祁门县。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申请执行胡某甲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2015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以民事调解书没有约定如何行使探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一初字第00109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项关于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对婚生子胡某乙的探视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童列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