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执恢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庆美等借款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阳执恢字第149号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韩庆美、颜征、韩福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济阳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1632.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扣划了颜征存款13141.86元。韩福胜的存款1100元,其他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法院关于��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4)济阳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星审判员 冯 军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新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