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执字第00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武汉市武汉毛巾厂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湖北分公司破产纠纷一案注销抵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401-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汉毛巾厂,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平田南村53号。负责人王法圣,武汉市武汉毛巾厂破产财产管理人。被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号。负责人程辉,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注销武房房他市字第01123号《房屋他项权证》的抵押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