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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北京明诚欣益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明诚欣益建筑设备租赁站,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2013号原告北京明诚欣益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李锡明,男,1981年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明诚欣益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88元,减半收取689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孙立正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清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