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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鹏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奉化浙商三农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鹏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奉化浙商三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浙江鹏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伏莲。被告:奉化浙商三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六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鹏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奉化浙商三农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鹏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戚利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翰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