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蓬执字第4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烟台江山液晶材料有限公司与蓬莱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江山液晶材料有限公司,蓬莱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蓬执字第440-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江山液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金峰,任董事长。被执行人蓬莱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王街道办事处大王家村。法定代表人朱仁德,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烟台江山液晶材料有限公司与蓬莱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2008)蓬商初字第46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全部放弃其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蓬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蓬商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小燕审判员 崔忠和审判员 徐德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