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宿城街道办事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宿城街道办事处,刘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宿城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刘广林,案由: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宿城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刘广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港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