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梅河口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军,梅河口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968号原告:刘海军,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孙影(系原告之妻),女,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梅河口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刘清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朴一梅,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军诉被告梅河口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军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刘海军负担。审判员  王宏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所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