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新民市河务管理处与新民市德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乃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民市河务管理处,新民市德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乃东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0554号原告新民市河务管理处,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张守利,男,系该管理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周福旭,男,系辽宁名熙(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民市德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徐丹,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学义,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员,住新民市。被告陈乃东,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民市德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民市德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乃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赵 晶审 判 员  周旭辉人民陪审员  张姗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