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康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康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承担。审判员 徐宜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章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