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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康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康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承担。审判员  徐宜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章汶 来源:百度搜索“”